[摘 要]刑讯逼供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为了制约各种程序性违法行为,应将程序性制裁与实体性制裁结合起来,实现程序正义,进一步保障实体权利。
[关键词]刑讯逼供;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非法证据排除
一、从刑讯逼供到程序性违法行为
说到刑讯逼供、先入为主的办案方式,在我国古代曾经大行其道,并且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即使是包公、狄公这样一心为民的司法清官,也会在审讯时着重口供和实行拷问,直到人犯“供认不讳”。但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人人口诛笔伐的悖离现代诉讼文明和司法民主的非法审讯手段。在古代看似正常的刑事证据调查措施,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严重违反人道主义精神,侵犯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损害公、检、法三机构的公正形象,破坏国家的法治基础。更加不容忽视的是:刑讯逼供同时也是一种程序性违法行为,它的危害性,绝不亚于一般实体性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是程序性违法行为呢?程序性违法行为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甚而是宪法权利。类似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还包括大量的毁灭、伪造证据、超期羁押、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受限制或者被剥夺等等,它的违法主体是司法机关,其手中掌握着司法权,高人一等,这样的违法通常在主观上都存在故意,明显比一般公民违法更具有危害性,更难遏制与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