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建立在以流域生态阀值为根据,并由流域生态阀值限制而产生的公民生存权、经济发展权和生态环境权相互制衡基础之上。有此,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才能保障公民生存权、经济发展权和公民生态环境权的实现。
[关键词]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理论
一、流域生态阀值
流域生态阀值是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历史观认为,流域生态系统的环境问题产生于特定文明条件下人类对于流域生态系统的利用和开发。当然,人类对于流域生态系统的开发和利用并不必然导致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其充分和必要条件是开发和利用流域生态系统的力度、广度和方式、频率致使生态系统破坏和污染超过了流域生态阀值。“一定的动植物群落和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各种对立因素(相互排斥的生物种和非生物条件)通过相互制约、转化、补偿、交换等作用,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平衡阶段。影响生物的性态和分布的环境条件主要有气候、土壤、生物、地理条件和人为的因素。当外界干预超过生态阈值,使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降低或消失时,便会出现生态失调,进而可能导致生态危机,甚至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的崩溃”。[1]流域生态系统,是以河流生态系统为核心,由河流、森林、草原、湿地、生物以及其它子生态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决定其功能正常运转的基本因素就是流域生态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