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反致制度已由来已久,但是各国对于反致制度的态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中应当适当地适用反致制度。
[关键词]反致制度;涉外继承
一、反致的定义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内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使用法院地法,法院最后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狭义的反致亦称“一级反致”或“直接反致”。广义的反致除此之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一般讲的反致是广义的反致,是一个总括性概念,包括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二、反致制度在涉外继承领域的现状
(一)反致制度在涉外继承领域不断受到限制
国际私法理论领域的革命,对传统的选法方式进行了批判,同时产生出了一些新的灵活开放的选法方法,如“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选择性冲突规范等等,依这些选法方式所选择的法律当然是指实体法,因而他们与反致的运用是相冲突的。[1]这些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为现实中解决各种继承领域的纠纷提供了丰富的途径,若采用这些法律选择方法优于反致,那么反致的运用几率也就相应地降低了。大量灵活法律选择方法的兴盛致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反致的生存空间,反致的运用不断受到限制。
(二)我国立法对于反致的态度
在我国大陆的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在具体条文中没有关于反致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