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进学,张玉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之后的又一重大战略思想,最早形成于2005年底胡锦涛同志对中央政法委的一份报告所做的修改。在这份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将“现代法治理念”修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做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指示。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吸纳了这一理论成果,明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从而将这一理念的教育从政法部门推向了全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也逐渐被归纳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关于这五个方面的合理性和逻辑关系,法学界看法不一,但笔者以为,无论在理念的提出、基本内涵,还是在其适用对象和范围上,这五个方面在内在逻辑上都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中,我们首先可以看到它对世界历史经验中先进理念的借鉴和对我国优秀传统的继承。
虽然启蒙思潮和现代社会对人的理性假设和对人类生活的全面规则化导致了尼采和海德格尔所谓的“虚无主义”与福柯意义上的“人的死亡”,但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威权型和卡里斯玛型的人的统治虽然有着很强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因此伴随着高度的任意性。因而,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规则之治便成为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