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毅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新《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修正案草案说明中明确指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在于“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①中国人大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2011年8月30日,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1-08/30/content_1668503.htm,访问时间2012年4月8日。。201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同志就修正案草案关于捕后必要性审查内容进行说明时指出,“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可见,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逮捕强制措施正确、合理行使的有力保障。
自从草案公布以来,社会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普遍持肯定态度。宋英辉教授指出:“从实践经验看,各国立法中都有相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此次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和对在押人员权利进行救济的意识,为降低羁押率,减少羁押,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执法奠定了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