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词义考

2012-08-15 00:44:58吴永科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吴永科,张 丽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应当”一词在古今中外的制定法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在当代,“应当”也被立法者所重用,德国民法典中为“sol-lvorschrift”,在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为“应”。在中国大陆制定法中,这种以“应当”形式出现的法律条款大量存在着,比如在《合同法》中,就使用了314次,但它却是理解上最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个概念。使用上公法与私法法律规范不分,权利性法律规范与义务性法律规范混用,结果导致不同主体对“应当”理解与适用上的差异,使法律规范的意义大打折扣。所以,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制定法中“应当”类型法条跨越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地分析与研究,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法律实施方面,有利于法律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准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公正地贯彻实施法律;在守法方面,可使社会成员准确地知悉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法学研究方面,将提高对法律规范、法律调整机制的研究水平,增强法学研究服务于法制实践的能力。特别是,在法律制定方面,弄清“应当”规定的形式与实质,科学地设置“应当”类法条,可以提高相关的立法技术和法律规范的调整质量。

一、“应当”的基本涵义

关于“应当”,法学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做过分析。以下,我们以既往理论成果为基础,并结合制定法的具体状况,对“应当”的涵义进行概括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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