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玥,潘 勤,孙 琳,梁 毅
(1.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南京210009;2.天津中新药业研究中心,天津300457)
中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学的瑰宝,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人们逐步认识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而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
按照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第10条,《刑法》第219条规定: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三类: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以及管理秘密。结合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来看,中药配方、秘方、独特的生产加工工艺、中药栽培技术、养殖技术、饮片加工技术、炮制技术、制药工程技术、营销信息等,均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2]。
2.1 可自动生成保护状态的知识产权 按照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范围的限定,除了版权和商业秘密的权力可以自动生成外,其他的权力如专利权、商标权及药品的行政保护都需要经过特别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自动成为可获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3]:①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②该信息具有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③ 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