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社会建设立法的样本意义

2012-08-15 00:43王军杰
浙江人大 2012年1期
关键词:探索性条例深圳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创新促进条例》。该条例涵盖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管理等不同范畴,在公众参与机制、非户籍居民平等参与社区自治等诸多方面都做出探索性改革,将作为深圳社会建设领域的纲领性法律文件。据悉,该条例在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将再提请该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而这也是全国首例为社会建设立法。

辩证法告诉我们,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经济发展能够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物质基础;社会问题解决不好则会极大地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是当前社会发展对各级人大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而紧要的任务。

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地区,深圳立法成功,将为当前中国社会领域的法制建设提供成功范例,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圳立法将是加强社会建设领域法制改革创新的国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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