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人事事项相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回避吗?

2012-08-15 00:43:24钱明龙,吕春燕,孙轩柏等
浙江人大 2012年12期
关键词:人事法律

某地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事项时,有两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拟任命有关职务,主持人请他们离开会场回避。有人认为,这样做虽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但却剥夺了这两位组成人员行使审议人事任免的权力,于法无据。

回避,没有必要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钱明龙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事项时,主持人请相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会场回避,是没有必要的。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先后经过了人大代表选举,再拟任命某一职务也已经过组织上的全面考察,因此,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命其职务时,一般来说,是没有什么意见的,至多提点希望和要求。让其在会议审议时在场听取,反而更加有利于鞭策其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勤勉地履行职责。

众所周知,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任命案,并非是由某人的审议发言所决定,而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即投票表决权最终决定的。相关人员是不是在场,并不影响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权的行使,更何况其本身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之一,与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一样依法享有审议权、投票权等同等权利。按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使被提出罢免案时,也还享有在人代会主席团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无需回避,可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拟任命有关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允许其在场听取审议发言,甚至允许其提出申辩意见,都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也是符合民主法制建设进步走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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