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胶囊”涉嫌几宗罪

2012-08-15 00:53:00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12期
关键词:药品主体生产

随着媒体曝光,“毒胶囊事件”开始持续发酵,进入公众视野的不仅仅是由“破皮鞋”做成工业明胶卖给药用胶囊生产企业的问题,还涉及医药原材料采购、技术检测、生产、流通、招标、监管等整个链条的问题。

法学专家分析,“毒胶囊事件”涉及若干环节,第一个责任主体是工业明胶生产企业,他们为了谋取利益,寻找廉价的替代品,致使工业明胶流入药用胶囊领域。第二个责任主体是药用胶囊生产企业,他们违反规定,明知是用工业明胶生产的胶囊,还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导致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了“铬超标胶囊”,最终造成了药品违规。第三个责任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一些企业明知或是疏于管理购买了“铬超标胶囊”,没有经过检验就用于药品生产,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导致生产出危害公众健康的劣药。《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最高可以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毒胶囊”生产企业,有人认为可以像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那样,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人认为以投毒罪处理最妥。就目前来看,应该将“毒胶囊”归于“医用器材”,可以按照《刑法》第145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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