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发生后的教训
——评析公共安全失职违纪与意外事件构成要件之区别

2012-08-15 00:51:27■赵炜
支部建设 2012年9期

■赵 炜

意外发生后的教训
——评析公共安全失职违纪与意外事件构成要件之区别

■赵 炜

案例简介:

某市林业局副局长谢某(党员)因公务乘坐本单位司机李某所驾吉普车去省城业务主管部门办事。返程途中,谢某提出让司机休息一会,自己驾车(谢某有机动车驾驶证,并经年审合格有效,准驾车型B)。谢某在驾车行驶中准备超越前面一辆轿车时,其所驾的吉普车突然侵入路左,将路边一个放牛的农民撞倒致死,车翻在左侧水田地内,车内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进行技术鉴定的结论为:“车辆行驶中前轮转向拉杆突然断裂,方向失控,导致事故发生,是驾驶员难以预见和无法抗衡的。”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3926元。其中车损30926元,一次性赔付受害者家属83000元。关于领导干部是否可以在外出公务途中替代专职司机驾驶公车,经了解,谢某所在单位及该省、市均未有禁止性规定。

问:谢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处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谢某不是专职司机,途中却主动要求驾车,虽然有驾车证照,但不经常开车,也未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便驾车超车,以致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应以公共安全失职违纪认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驾车途中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客观上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但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鉴定结论,本人没有过错。故本案不应以违纪行为认定处理,本人应接受教训,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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