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

2012-08-15 00:43路国连
浙江人大 2012年6期
关键词:液体燃料全额水电

/路国连

让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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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并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一: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实施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这是强化有关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责任和义务,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为保证该制度在我省的有效实施,针对有些地方存在电网企业擅自提高并网标准,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负担的情况,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补充规定,明确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及时、足额结算款项,并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并网标准。

亮点二:确定生物液体燃料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发展生物液体燃料,是应对石油危机,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生物液体燃料加工业具有显著的能源、社会、环境效益。其中,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生物柴油,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转害为利,且可有效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具有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由于生物液体燃料的销售必须借助已有的燃料销售体系,企业自身难以解决,且在定价中处于弱势,因此,生物液体燃料的销售渠道和价格问题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为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促进生物液体燃料的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能源作物、餐厨废弃物等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价格全额收购并及时、足额结算款项。”

亮点三:明确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的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及其申请程序

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光伏或者光热发电项目利用太阳能,民用建筑以非发电方式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以及利用沼气技术进行生物质能利用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补助。

亮点四:支持小型水电更新改造

据悉,我省许多小型水电建造于1995年以前,目前普遍存在设施陈旧、运行效率低、安全隐患日益凸显等问题,急需更新改造、增效扩容,但由于小型水电大都处于贫困山区,缺乏相应改造资金,且上网电价偏低,需要给予必要的财政和政策支持。为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小型水电企业更新改造发电设施设备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改造资金补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补助。”“小型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提高水能利用效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当对改造后的全部发电量按照规定提高水电综合上网电价。”

此外,条例还对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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