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晓东,杨玉凤,宋 莉
(中国矿业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塌陷地是在矿业生产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对自然环境的生产破坏。在20个世纪80年代,我国就出台了相关法律用来规范矿业生产过程中的塌陷地复垦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矿塌陷地的复垦,还是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矿山复垦率仅为10%,远低于国外有关国家的水平。而我国是个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由采煤引起的塌陷地数量和规模均相当大,问题严重,同样复垦利用率也不高。相关学者对其复垦效率低下的原因,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主要表现有如产权关系不清,资金难以解决,管理问题等[1,2]。一直以来,关于采煤塌陷地研究,更多的重点集中在技术、模式等方面的研究上,关于塌陷地的理论研究不足,治理缺乏理论支持。而且复垦的认识存在很多分歧,如胡振琪,赵艳玲,程玲玲就指出国人对土地复垦的定义和目标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只重视复垦的数量和要求复垦为可利用状态是不够的[3]。
2011年新施行的《土地复垦管理条例》,其中对复垦的要求是“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对于复垦的标准相对于1988年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中仍无差别。而究其内涵仍未避免以注重形态为复垦准则的问题。“形态”其语义解释为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所以复垦的形态标准就是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具体的表现形式。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有如“恢复为耕地”,经常用土地恢复面积作为评价复垦的标准,扩展为适用于“农林牧渔的用地”,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用状态的要求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