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红丽
(枣庄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山东 枣庄 277100)
“职业介绍”是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之一。 《就业促进法》在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服务。
同时,职业介绍也是劳动力市场发展的产物,劳动力市场是无形的机制和有形的载体(中介服务场所)的统一①。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劳动者为了获得满意报酬的工作,就必须在劳动力市场搜寻②, 职业介绍能够有效的减少劳动力市场的摩擦性失业,从而提高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效率,这正是其价值所在。
对于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系统来说,职业介绍是较早纳入进来的服务项目之一,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最初目的是安置就业,侧重于对劳动者的服务,服务方式是“一对一”的,1990 年——1998 年,劳动部先后颁布 《职业介绍暂行规定》、《职业介绍规定》、《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基本上延续这一思路,强调职业介绍工作要深入求职者职业搜寻的全过程,这种服务模式需要付出相当大的行政成本,且工作绩效难以考核,从实践来说,成效也并不理想,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至少目前公共部门还是应当立足于提供最基本的、私人部门无法或不愿提供的服务,且随着私人中介的发展壮大,一些高端服务、个性化服务完全可以交给市场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