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红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终极追求。然而,从哲学意义上说,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哲学意义上所谓的“和谐”,并非消除矛盾和利益冲突,而是各种矛盾、冲突、对峙因素处于相对均衡、协调的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的形成与维系,必须具有一些化解矛盾、协调冲突的社会关系调节机制。从根本上说,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构建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调节机制的过程。劳动关系是一种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劳资矛盾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无法避免的一类基本社会矛盾。因此,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将直接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否构建协调劳资矛盾与劳资冲突的有效法律机制将直接关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
一般认为,劳资冲突是“劳资纠纷和劳资矛盾激化和公开化,劳动关系双方以某种特定的方式——集体争议和集体行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争取自己的权益的社会行为[1]。” 劳资冲突的表现形式一般为集体行动,即劳资关系双方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 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的手段等进行对抗的行为[2]。
改革开放后,我国已基本实现劳动关系市场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劳资矛盾与争议不断增多,其中有一部分已演变成劳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