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明,刘翔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杭州311121)
关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思考
张明明,刘翔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杭州31112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经历了先秦时期、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五代时期、宋元时期及明清时期。由于古代监察制度本身的缺陷加之受“人治”的影响,尽管它在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统治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其历史局限性在所难免。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当今我国监察制度建设,必须保证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重视监察立法,健全监察的法律法规;严格选拔和考核监察官,不断完善监察职能。
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历史局限;启示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封建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脉络清晰,大体分监官和谏官系统,两套相对独立的监察体系独立发展,随着君权集中而逐渐“台谏合一”。
我国的监察制度起源较早,可以上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战国,但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正式形成却是在秦汉时期,经唐宋达到成熟,至明清时期发展较为完善,最终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这个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六个阶段:
监察制度初现于原始社会。原始社会没有私产、官吏、国家,这个时期的最大特点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地位平等,没有凌驾于氏族社会之上的权力,但是这个时期氏族公社已经有初级的监察功能,如黄帝时期就“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