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文书的认定

2012-08-15 00:47:35杨进友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1期
关键词:内容

杨进友

(1.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401120;2.重庆市高校物证技术工程中心,重庆401120)

1 变造的概念

我国刑法对伪造和变造犯罪都有明确规定,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按照国外刑法理论,变造是对真实文书的证明事项的本质部分作了改变[1]。此外,变造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变造包括无形变造和有形变造,无形变造是指有合法文书作成权限的人以自己的名义作成文书时,记载虚伪内容的行为。有形变造即狭义的变造,又称形式的变造,它是指没有合法文书作成权限的人,冒用或捏造他人的名义制成文书的行为。我国刑法界对变造的含义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改变非本质内容说”,二是“改变内容说”,三是“无权改变内容说”。文检学界对变造采用“改变内容说”,即文书载体不变,仅仅是文书部分内容被改变。

2 变造文书的概念

文检学界对变造文书的定义基本一致,如“变造文书是伪造人利用物理化学方法部分地改变真实文书的内容,从而文书原意全部或部分改变而形成的假文书”[2];“变造文书实际上是对文书的局部伪造,它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采有挖补、擦刮、改写、添写、消褪、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行伪造”[3]。这些定义都着重强调了变造的方法和结果,但只是简单地阐明了文书的性质,将变造归为局部伪造。笔者认为,变造文书是通过各种理化方法,改变原文书的重要内容和证明事项而形成的虚假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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