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 江游
杨紫烜教授在《法学》2010年第9期发表题为《对产业政策和产业法的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的论文,在论文中提出产业法定义是“指调整在国民经济内部按照社会分工,由提供同类产品或劳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较高层次的部门的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对该理论进行回应,并尝试对产业政策法基础理论问题进一步探讨。
对于“产业政策法”称谓,有人认为与其称作“产业政策法”,不如称作“产业法”。其理由为:重要的产业政策一般都是以产业法为表现形式的,许多产业政策本质上就是或相当于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可以理解为以产业法为表现形式的产业政策。但产业政策并不都是以产业法为表现形式,不以产业法为表现形式的产业政策不是产业法。如果使用“产业政策法”,容易造成产业政策就是产业法的误解。此外,在立法中和现有法律中,我们也称作产业法而不是产业政策法,如《农业法》、《铁路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等。①参见杨紫烜:《对产业政策和产业法的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法学》2010年第9期,及其在2010年7月11日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举行“第二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的发言。
上述观点确有其观察视角与理由,但我们认为,比较而言还是“产业政策法”称谓更为恰当。理由在于:其一,这一称谓长期使用,约定俗成,众所周知;重要的产业政策都是或应该都是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