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华,刘 兴
(泰山学院体育学院,山东泰安 271021)
在竞技体育迅速发展的今天,运动员在体育赛场上优雅的表演极大的丰富了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同时体育竞赛表演的诸多法律问题也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体育竞赛表演权有没有必要保护,如何保护等成为体育法学界乃至法学界都难以回答的问题.
从上世纪末到现在,有一部分专家学者对此问题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体育竞赛表演是不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现代运动竟赛表演是智力成果,具有思想性、技艺性和固定性,有竞赛表演、电视转播、会徽等客体,将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结论:运动员可以作为表演者,运动竟赛表演可以作为作品,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1]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竞赛与表演的结合,其表演的方式凝结了运动员和其他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著作权作品的要件,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2]进一步研究发现,运动竞赛表演实质上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3]
从著作权的法律特征和体育竞赛的性质分析,体育项目和体育竞赛中的新的技战术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即作品,不保护其内容.文艺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智力创作,能够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