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玲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2)
我国对未成年的定义是未满18周岁的合法公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演变,各种问题逐渐显现,未成年犯罪的问题日益明显,并且其不断上升的趋势不断受到广泛的关注。对于未成年犯罪,不仅仅是国内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其犯罪形式逐渐多样化、组织化,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其犯罪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已经演变成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尽管在早些年我国就已经针对未成年问题制定并颁发了《未成年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这两部法律在处理未成年问题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明显的社会问题,同时也加剧了未成年犯罪问题的发展和恶化。事业、教育等产业化,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各种社会矛盾影响着我国的发展,对我国的未成年教育事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众所周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团伙化、智能化、暴力残忍化的特点,鉴于此发展趋势,我国重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并且设置了专门章节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具有重大意义,也存在不足之处。
自从我国首次对未成年犯罪问题提出文件要求时,就一直保持着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同时加强教育的力度,辅以惩罚,并给予法律确认。在利用具体的刑罚措施时,不能将其和成年人犯罪等同起来,要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避免因为过分追求刑罚效果而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