郇习顶,郇贝贝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被广泛应用。根据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的实然理由,笔者曾撰文从实证的角度将发回重审分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诉讼程序违法型”、“适用法律错误型”、“量刑不当型”四种不同的类型,并剖析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回重审具有纠正错误、限制死刑适用的功能[1]。为充分发挥发回重审这两个方面的功能,笔者针对我国当下实行的发回重审单一“发回”、垂直“发回”机制,提出可以根据发回重审的原因,对四种不同类型的拟发回重审死刑案件分别建立“发回”、“移送”、“改判”多重选择、多元处理的程序倒流机制,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拟被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移送原审法院所在省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对“诉讼程序违法型”拟被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发回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对管辖错误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移送相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错误型”、“量刑不当型”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1]。但是,受理被“发回”重审死刑案件的相关法院如何公正审判发回重审死刑案件,成为一个必须正面应对,而且关乎践行我国死刑政策的重大问题。本文拟就重审法院如何重新公正审判被发回的死刑案件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以求教于同仁,同时为司法部门提供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