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豹,顾茜茜
(武汉纺织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刑事诉讼中举报权之滥用及其规制
黄 豹,顾茜茜
(武汉纺织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举报权滥用主要表现为夸大事实、张冠李戴、捕风捉影、无中生有以及其他程序性滥用。其存在的原因主要是政府活动和司法活动公开性不够,传统社会过于强调对举报的保障以及对举报权滥用界定困难、打击不力。对举报权的滥用予以规制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增强政府信息和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刑事诉讼;举报权;滥用;规制;司法公开
举报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据统计,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共出现“举报”13次,法律规定举报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实践中,举报权也可能被滥用,需要予以分析和规制。
举,古体“擧”或“舉”,形声字,小篆字形,从手,与(yǔ)声。清代陈昌治刻本《说文解字》记载:“对举也。从手。与声。”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记载:“对举也。对举谓以两手举之。故其字从手与。”举报在我国古代也被称为举发、检举。如三国魏曹操的《步战令》中规定:“临战,兵弩不离陈;离陈,伍长什长不举发,与同罪。”郑观应的《盛世危言·商战》曰:“出口之货,有作伪者,准商举发,立予查究。”宋苏轼的《杭州上执政书之二》曰:“伏望相公一言,检举成法,自朝廷行下,使五穀通流,公私皆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