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云岭 ,于靖文
(1.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2.敬海律师事务所,广州 510623)
代物清偿理论剖析
翟云岭1,于靖文2
(1.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2.敬海律师事务所,广州 510623)
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代物清偿相关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解决此争议的关键在于界定代物清偿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显然,代物清偿的成立与结果应予区别:代物清偿可以由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后者存在一项单纯的代物清偿合意——代物清偿契约(协议).该协议是区别于代物清偿结果的独立的债法上的合同类型,适用中国《合同法》有关"无名合同"的规定.代物清偿在体系上与一般的清偿保持一致,仅是对清偿客体的变态,属于清偿的态样之一,从而与原债的效力维持同一性.
履行;清偿;代物清偿契约;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通过他种给付的履行替代原债务关系中的履行义务,从而消灭原债之关系的行为.关于代物清偿现有的研究成果,既无法充分体现出代物清偿法律制度的意义,亦不能够准确揭示代物清偿的法律性质及效力.笔者认为,研究代物清偿对于理解债之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别与联系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笔者研究代物清偿法律制度的资料背景建立在大陆法系之上.《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台湾民法典"对代物清偿法律制度有明文规定①参见"德国民法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