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琦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刑事错案纠正与赔偿标准之比较
刘琦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刑事错案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很严重的一个问题。在此,主要是针对刑事错案中纠正与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对这两者进行了比较,并结合现实进一步阐述了刑事诉讼中错案纠正与赔偿的困境。总体说来,对于错案纠正应该严格适用,而对于错案赔偿应当宽松把握。
错案;错案纠正;错案赔偿
刑事错案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7月1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这是法律法规中唯一对错案有具体定义的条文。我们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由于这是由最高检制度的条例,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只是单单从检察官这一方面做出了规定。事实上,根据以往案例的总结,错案的造成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三者有一定的联系,或是与其中某一个机关有关联,并不是仅仅局限于检察官。所以该条文对于错案的解释,在审理的过程中我们并不能完全采纳,只能借助其来帮助我们理解刑事错案的概念。
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学界一直存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