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自由意志与法的辩证关系

2012-08-15 00:49田景仲
关键词:辩证法冲动黑格尔

田景仲

论黑格尔自由意志与法的辩证关系

田景仲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黑氏法哲学的理论基础。自由意志是法的根本规定,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两者之间存在着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辩证关系。

黑格尔;法;自由意志;辩证统一

众所周知,黑格尔几乎就是辩证法的代名词。而作为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之核心概念的自由意志,其与法之间也充满着鲜明的辩证法色彩。在黑氏眼里,自由意志是指自我在本身规定中或在他物限制中,都能不受约束地守住自己本身,并经过自身反思、过渡而返回到普遍性的作为单一性的特殊理念。通俗地说,法便是人的思想不受约束地转化为行动并支配其行动的精神要素和心理状态,它是体现人之主体性的本质要素。而自由意志的定在便是法。

一、黑格尔辩证法简述

哲学的辩证法最早产生于古希腊的爱利亚学派。后来在芝诺那里,辩证法只是以否定的形式出现,但随着赫拉克利特发现了变易的原则,以及留基波发现了自为之有的原则,辩证法才真正地获得了肯定的内容。后经苏格拉底、柏拉图师徒二人的努力,使辩证法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一方面苏格拉底通过与别人对话辩论的形式,从不把一些具体的存在形式看成是绝对,从而把握了辩证法比较本质的内容。另一方面,柏拉图在前人和恩师的基础上,将辩证法从单纯的主观否定环节发展到了客观领域,并发现了一个真正伟大的原则,即事物要在整体运动中才能被把握,而在个别环节中,事物的真理只是片面的。但严格地说,辩证法只有到了黑格尔那里,才算是真正完整地建立起来。尽管黑格尔自己也承认,并非自己的独创,而是正如前述那样在古希腊哲学那里就已经存在。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在爱利亚派所说的绝对本质里,我们看见思维纯粹地掌握其自身,并且看见思想在概念里运动了。我们在这里发现了辩证法的起始。”

在黑格尔眼里,世界不是别的,乃是绝对精神的一种外化的结果。世界本身并不是真实的存在,真实的存在只是绝对理念自身。绝对理念设定差别(把自身变为自己的对象),然后又扬弃差别(把对象排挤掉又回到自身),它本身也就在做着这种循环往复的运动,而精神也正是在这种设定和排斥的过程中,才得到自己的真实的内容,才真正可以上升到绝对的精神。而这种绝对理念自我运动的过程,本身就表现着一种最高的辩证法。因为理念自身的运动正是被否定性原则所支配。理念不断地分化自己,在自身内设定差别,从而也就否定了自身。与此同时,理念也将扬弃差别,把否定自身的那个东西再扬弃掉。于是,我们的思维也就作出了双重的否定,这个双重的否定,也就是否定之否定。黑格尔自己也认为,那个引导概念自己向前的东西,就是这种否定性原理,它贯穿于一切概念之中,也同样贯穿在绝对理念无限分化的过程中。这种双重否定的原则在黑格尔那里是一种自为之有的运动,他说:“否定之否定我称之为绝对的否定。我是自为的存在,因为我否定了为他之有,否定了那否定者,而这种否定之否定因此也就是肯定。”正是这个否定性原理,这种由正题到反题再到合题的运动,构成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精髓。

二、自由意志与法之间相互否定与排斥

自由意志与法之间有着怎样的对立与冲突?这种对立与冲突具体又是怎样予以表现的?

首先,从理论上讲,黑格尔是否定自然法概念的,他强调作为法律的法必须具有客观现实性。正如他自己所言:“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法的东西要成为法律,不仅必须获得它的普遍性的形式,而且必须获得它的真实的规定性。”而一旦有了现实规定性的法,那就意味着对自由一定的限制和否定,更会对作恶的自由意志进行惩罚,因为制定法本身内在的目的即在于规范人的行为,维持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从而在很大层面上否定了人类自由意志的任性、欲望和冲动,限制其“为所欲为”。虽然黑格尔的自由意志并不等于就是“为所欲为”,但其对自由意志的冲动性采取了扬弃的态度,作了辩证的处理,认为冲动既产生破坏,又构成幸福的理想。冲动的善恶取决于意志对冲动的驾驭。动物没有意志,只有听命于冲动;人具有意志,就能把冲动设定于自我之中。他称:“冲动和倾向”就是主体,精神主动地使对象与自己的活动相一致,而对于许多“冲动和倾向”中的某一个别“冲动和倾向”的“专注”,就叫做“热情”。黑格尔非常强调“热情”的重要性:“冲动和热情不是别的,而只是主体赖以达到目的和实现这个目的的活力。”“没有一件伟大的事情是没有热情而被完成的,它也不能没热情而被完成。只有一种僵死的,经常是过于伪善的道德,才会非难热情的形式本身。”因此,自由意志在黑格尔那里也免不了冲动、任性的成分,这就同制定法之间肯定会发生对立与冲突。不仅如此,黑格尔又强调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他说:“诚然,作为生物,人是可以被强制的,即他的身体和他的外在方面都可以置于他人的暴力之下;但是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除非它本身不从其所受拘束的外在性或不从其对这种外在性的表象撤退出来。”

其次,从实践上来看,自由意志作出与法相左的事实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各种纠纷、矛盾与犯罪等,以最直接的形式对制定法进行了否定,而这些纠纷、矛盾与犯罪恰恰是基于人们的自由意志所为。自由意志表现出了大有与法律“对着干”的架式——为所不能为,不为要所为。这里,可以黑格尔的犯罪与惩罚来加以说明,黑格尔认为,犯罪乃是暴力施之于受害人的强制,不仅造成了受害人这一特殊主体的损伤,同时也挑战了作为普遍性的法,即自由意志对法的否定,但根据法的规定,对犯罪是应予以惩罚的,而这种惩罚恰是对犯罪这一行为的否定,即对自由意志的所为进行了否定。这里便充分体现出辩证法中的否定之否定原理。

但是,黑格尔自由意志与法并不是处于绝对的对立状态,它们之间的对立是采取相互扬弃的姿态。一方面法对自由意志的限制,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人的自由意志存在,正如黑格尔自己所言:“之所以处罚犯人,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亦即承认他是有自由意志的。不仅如此,而且也会更好地保证人的自由意志的实现,因为人人都有自由意志,人人都有这种只从自己的意志所意愿的东西出发而行动的能力,如果自由意志意愿了自己不意愿的东西,它就会陷于自我矛盾的尴尬境地。比如窃取他人财物,如果我在意志上决断了这样的意愿,即窃取他人财物,从而采取相应的行动,那么,基于这种意愿,行动一旦普遍化,别人也照样可以窃走我的财物。但是我之所以窃取他人财物,恰恰是为了拥有它而不是失去它,这便产生了显而易见的矛盾。可见,法的意义由此便显得很重要了。另一方面,自由意志在对法的否定过程中会发现自身的弱点,而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自由意志,那么必须以立法的形式,限制一些不当的冲动与任性,这就从反方向蕴含了法的诞生。

三、自由意志与法通过否定之否定达到辩证统一

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实现了自由的王国。”“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由此看出,在黑格尔眼里,自由意志与法不仅是辩证对立的,而且同时还表现为紧密的联系与统一。而要理解这一统一,首先必须对“定在”这一概念作一界定。“定在(Dasein)”为黑格尔《逻辑学》中特有的一个重要哲学范畴。“在变易中,与无为一的有及与有为一的无,都只是消逝着的东西。变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而过渡到有与无皆被扬弃于其中的统一。由此所得的结果就是定在(或限有)。”从这一界定中可以看出,“定在”亦可作存在来解释,这种存在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是受“无”限制的“有”,换言之,就是特定的存在或有限的存在。

黑格尔哲学的出发点是绝对观念,终止点也是绝对观念,全部宇宙的运动都是绝对观念的自我运动,一切事物都是由绝对观念的特定部分即事物的概念的外化、现实化或定在的产物,是其概念和这个概念定在之间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即为理念。要真正把握某一事物,就必须研究它的理念,即研究它的概念和概念定在的统一,如果只讲概念,就要犯抽象谈论问题的错误,解决不了任何现实问题,而仅说“定在”,要犯就事论事的盲目性错误,不可能了解事物的整体,不能把握事物的内在属性。因此,两者皆属片面,要研究自由意志问题,就必须将其概念及其定在统一起来,即应当把自由意志与作为其定在的法统一起来进行研究,才能充分体现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更是实现了自由的王国。

上述是从应然层面而言的。在实然层面,自由意志与法又是如何统一的呢?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开篇便开宗明义地说:“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黑格尔的法哲学,抽象地说,就是研究客观精神的科学,但客观精神并不仅仅是自身的绝对存在,它是必须通过人的精神或通过人的要求,即自由意志来体现出来,这就是法。黑格尔的法是制定法而非自然法,而制定法是一个国家在有立法权限的特定机关引导下,通过专家提案、大会审议、民主表决、颁布实施等严格的立法程序而最后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因此,这个过程,恰恰是充分表达人的自由意志的过程。当然,这里是除开封建专制中一人独裁之情形的。这种以个体的意志来制定法律的情形在黑格尔那里也是不赞成的,他在《精神现象学》的立法理性一节中说到:“精神本质又是一个永恒的规律,永恒规律不以某一特定的个体的意志为基础,它独立自存,具有直接存在的形式,是一切个体所共有的绝对的纯粹意志。”

综上所述,自由意志与法的关系可以总结为“灵魂与肉体的关系。”因为概念和定在是两个方面:“象灵魂与肉体那样,有区别而又合一的。灵魂与肉体属于同一生命,但也可以说,两者是各别存在着的。”黑格尔说:“没有肉体的灵魂不是活的东西,倒过来也一样。所以概念的定在就是概念的肉体,并且跟肉体一样听命于创造它的那个灵魂。……定在与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理念不仅是和谐,而且是它们彻底的渗透。如果不是某种式样的理念,任何东西都不能生存。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黑格尔自己的语言在这里既是最好的证明,也表明两者的统一不是完全的等同,而是“各别存在着”的统一,即辩证的统一。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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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世英.论黑格尔的精神哲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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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16.35

A

1673-1999(2012)01-0006-02

田景仲,男,湖南龙山人,硕士,西华大学(四川成都 611039)人文学院法学讲师。

2011-10-25

西华大学2009年青年基金课题“论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合理内核——自由意志与法的辩证关系”(QW09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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