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侵权的民事法律调整

2012-08-15 00:49:10唐飞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8期
关键词:用户服务信息

唐 飞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 43402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短信侵权的民事法律调整

唐 飞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 43402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短信服务商和手机用户之间的纠纷日益突出,受到消费者群体的广泛关注。信息产业部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治理,但效果不佳,缺少对短信服务规制的法律规范是关键原因。短信服务本质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对其进行规制。

短信服务纠纷;短信监管;民法规制

一、短信服务纠纷界定

短信服务纠纷,是指短信服务商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的现有通信网络设备为手机用户提供的短信服务中所产生的利益纠纷,不包括个人用户违法向其他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产生的纠纷。

目前,短信服务纠纷类型多样,主要集中为6个方面:[1]其一,明码标价不规范。在业务宣传和业务推广时,不明示价格或不明示全部价格。其二,虚假宣传诱导用户消费。使用“免费使用”、“三天免费试用”等手段,诱导用户使用,但实际上却不履行宣传承诺,欺骗用户。其三,强行订制。在用户不知情时,强行订制并扣费。其四,反向订制。向用户发送诱惑性内容的短信,诱骗用户回复产生订购关系。其五,未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请求确认时不包括收费标准;用户没有确认反馈,也视为用户订制了信息服务。其六,取消困难。在退订程序上设置壁垒,造成用户难以退订。

针对相关问题,信息产业部先后颁布了多个文件,但由于强制性的缺乏,实施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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