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梅 王红梅
(1.内蒙古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2.中央财经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政府规制(简称规制)是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纠正市场失灵,依据法律和法规,以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限制和规范市场中特定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确立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稳健发展[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能够有效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合法垄断组织,因其发展能够带来广泛正外部效应,需要政府通过市场干预赋予其一定“特权”;而作为一类市场主体,政府又须留出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空间,使其在竞争中焕发生机。政府规制,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
20世纪西方国家规制实践证明,针对类型各异的具体市场主体,无论“放松”规制或“加强”规制,都需在客观深入把握规制对象特点的基础上,找到适宜的干预程度。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市场主体,具有充足的规制需求,需要政府基于其组织的本质特征,给予适度干预,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中国特有的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环境决定了政府规制改革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放松规制和引入竞争”的自然垄断行业不同,自上个世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府规制是一个典型的“加强”规制的过程,经历了规制缺失阶段和规制滞后阶段,目前进入规制强化阶段。
规制缺失阶段(1978-1993年),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府规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