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书良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纪检监察审计处,福建 南平 353011)
《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这反映出高校必须面对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财务风险。作为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高职院校也应责无旁贷地面对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营出现的财务风险。对于以财政拨款为主及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为辅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高职院校而言,在财务运转过程中,不会表现为资不抵债,也不会因为过高的负债率出现破产,但要面对可能出现的资金短缺、发不出工资、没有资金用于日常开支、无法偿还债务等资金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对上述情况,将高职院校财务风险定义为高职院校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内外环境因素的变化及其作用下,形成财务状况的不确定,使资金支付难以为继、资金链断裂、债务无法偿还,从而造成损失、不能充分承担社会职能、信用等级下降等危及其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风险。
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市场机制的引入,造成以学费和住宿费为主的教育事业性收费收入占高职院校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一些地方高职院校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成为主要收入之一,使高职院校资金供应更加依赖于生源市场。从1999年高校扩招至今,毕业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1]使更多考生及家长追求名牌院校、重点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