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德/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深入推进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刘玉德/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财政监督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财政职能作用发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推动源头治腐、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是财政监督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基础保障。2012年3月,财政部在总结财政监督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 《办法》),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从而以法规的形式对财政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机构和职责、监督范围和职权、财政监督方式和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这必将显著加快推进我国财政监督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为此,在新形势下,我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不断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明确财政监督主体和财政监督对象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前提。《办法》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对财政监督主体予以具体化,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并针对财政资金管理“终端”环节,首次明确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财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