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对知名服务搭便车的判断不应是一个抽象的过程,即单纯地模仿商业模式的创意、经营方式、经营理念的行为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应在具体案例中,从各个具体的因素来判断模仿是否导致消费者对两者的服务来源产生了混淆。”
当事人
原告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开心人公司)
被告
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互联公司)
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网景公司)
开心人公司在第42类餐馆、招待所等服务上拥有“开心”注册商标,并经营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kaixin001. com)。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也开办了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kaixin.com)。开心人公司认为其“开心网”(kaixin001.com)系知名网站,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使用“开心”作为网站名称、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网站首页使用苹果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构成对“开心网”(kaixin001.com)网站首页星形笑脸及“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这一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的仿冒,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虽然在其经营的社交网站中使用了“开心网”标识和“kaixin.com”域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但鉴于该服务类别与涉案“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亦不近似,并未侵犯开心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