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勇
农村公共投资绩效评价的制约因素及完善措施
■刘 勇
当前我国的农村公共投资绩效评价主体主要涉及项目单位、农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这说明我国的农村公共投资绩效评价还处于政府内部自我评价、自我监督的阶段。这种绩效评价方式的有利之处在于评价主体(项目实施单位、农业主管部门)对评价对象现实环境熟悉,在原始数据的掌握、历史情况的对比、定性指标的把握等方面都很方便,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查出漏洞并提出弥补和改进措施。但由于绩效评价的利益相关性,无论是农业主管部门还是项目实施单位,都无法给出一个立场、角度、观点都非常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同时,由于各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人对于绩效评价的认知标准不同,也使得各实施单位的自评报告缺乏可比性。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项目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受损。另外,农业主管部门出于下一年度预算资金拨付量的考虑,在绩效评价的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撰写虚假绩效报告而隐瞒真实问题,从而使绩效评价流于形式。同时,财政拨付部门和预算拨付单位也可能会暗中形成利益团体,偏袒预算单位绩效实情,使绩效评价偏离初衷。
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近年来,财政部门广泛引入了会计师事务所等非官方的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通过利用中介机构在专业知识和特殊社会关系上的比较优势,进行社会沟通、了解民意,从而获得某些政府评价机构无法得到的信息来进一步完善政府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