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勇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论做市商制度
元小勇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做市商制度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具有特定的价值。新三板市场要引入做市商制度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美国证券市场对做市商的监管制度及其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我们可以借鉴其中有益的部分。构建我国的做市商监管制度涉及到多层面的内容。
做市商制度;监管;构建
我国的做市商制度最早的规范是200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12条所确立的“双边报价商”制度。为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颁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对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制度作了很大的修改,降低了做市商准入门槛、增强了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做市商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2012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讨论会上表示,筹建中的新三板市场将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姚刚指出:“买方和卖方并不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做市商来进行价格的撮合。做市商一方面需要给买方提供报价;另一方面也要给卖方一个价格。但是为了不至于买空卖空,做市商实际上是需要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1]“做市商可以持有一定的股份,以便双边报价顺利进行。”[1]
做市商制度被引入新三板市场,不仅将促进新三板市场的顺利发展,而且,将极大地丰富证券交易制度,为我国的证券交易制度的发展、变革提供新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