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 冯丽霞 范秀旺
规制经济学认为,垄断企业可以通过一些监管机构无法观察的行为(包括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影响最终的结果,以致监管机构存在信息劣势。自然垄断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由于垄断商品具有强市场势力与弱消费者选择性,因此,需由政府监管其产品定价。电力企业属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其产品属于自然垄断产品。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补偿成本原则确定电价,这种处理方式会诱导电力企业虚报成本。这主要是因为,电力企业目前执行的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只反映与企业管理决策有关的一般财务信息,既不能准确反映核定电价应考虑的发电成本与输配电成本信息,也缺乏用于评估电力成本合理性的标准。管制机构无法通过现有的会计准则获得满足电价监管需求的会计信息。为了防止因垄断而获取高额利润,提高垄断行业的经营效率,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分别制定了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来对其进行监管。为获得有效的监管会计信息,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电力监管会计的产生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然而,我国监管会计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尚处在起步阶段,多数学者一直认为监管会计是各种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综合应用,从而忽视了监管会计自身的理论框架的相关研究。
会计理论框架是用来指导并评价会计准则的理论框架,它是按照会计理论框架各要素的逻辑关系有机结合,形成科学的、多层次的理论结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