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申石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滁州 239000)
一般来说,在出口贸易中卖方采用CFR或CIF贸易术语进行交易,较采用FOB贸易术语有利。因为,在CIF或CFR术语的交易项下,出口商可以将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进行衔接,保证了业务流程的顺畅,同时增强了出口收汇风险的控制能力。但是,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基于买方市场下的进口商要求以及运费波动风险控制的考量,近年来出口贸易中卖方采用FOB术语成交的贸易量连续上升,占到了中国贸易出口量的80%以上。采用FOB术语进行成交,则由买方进行投保和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进行运输安排,导致卖方承受潜在的贸易风险,尤其是无法收汇或不能及时收汇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FOB术语成交项下的卖方收汇风险控制进行分析和建议,使得卖方在国际贸易中能够提升收汇的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采取规避措施,减少损失。
根据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的规定,FOB术语交易条件下,由进口商负责办理货运和保险,风险自出口商将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至买方。从目前FOB项下买方办理运输的情况来看,国外的进口商(买方)多指定中国境外的货运代理,这些境外的货运代理公司虽然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处,但是却没有签发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OCEAN B/L)的资格,只能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签发非物权凭证性质的货代提单(HOUSE B/L OR FORWARDER B/L)。 由于境外的货运代理系买方指定,二者之间通常保持较为密切的业务关系,买方可能利用尚在货代手中的正本提单,在尚未付款的情况下,直接向船公司提走货物,导致卖方货款两空,此即所谓的“无单放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