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 萍,赵 靖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715)
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根据现实需要,积极进行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实践探索,并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与审判机关、有关部门的协商和沟通,制定了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相关程序规定。业内人士对此评价不一。有的持赞成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实行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体现了检察机关保障合法权利尤其是公共利益的外在需要,是检察职能的有益延伸和制度创新;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支持民事主体一方起诉会引起司法理念的失衡,存在公权干预私权之嫌;还有一部分人认为,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制度只是过渡制度,当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确立后,该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笔者认为,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所尝试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是在我国现有立法关于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缺失情况下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种“曲线救国”,这种制度的价值在于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规范的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势在必行,三者相互配合,以满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切实需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