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广鑫
(浙江财经学院 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市民社会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将市民社会定义为政治共同体的概念,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一政治公共体”。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城邦的形成在家庭和村落这两种共同体的出现之后,但它在道德上却是最高的共同体,只有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们才有可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亚里士多德的该理论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
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一世纪明确辨析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根据安东尼·布莱克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的解释,在西塞罗那里,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西塞罗是同时在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理论家中的最典型的代表。
公元17世纪至18世纪,当一些契约论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人)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时,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并广泛流行。在这些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乃是同义词,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他们所说的自然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无政府状态,自然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前国家社会,他们认为人类最初曾处于这种状态或社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