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菲菲,孙炳文
(湖北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430068)
国内外对律师话语研究主要是从会话分析、语用学以及语言学理论的角度来分析律师话语。国内如法庭会话中的话语打断(吕万英,2005;张鲁平,2006)、答话修正(刘荷清,2006)以及话题控制(葛云峰,2005)等都从会话分析的角度提到了对律师话语的研究。从语用学的角度研究律师话语,如张丽萍(2004)从刑事庭审中律师与当事人的言语交际提出了合作交际的特殊模式。从语言学的理论出发分析律师话语特征的主要代表有廖美珍、王振华等等。其中廖美珍的两本书《法庭问答与互动研究》(2003)和《法庭语言技巧》(第二版)(2005)都从语言学的角度提到了律师话语特征和语言策略。王振华(2004)根据系统功能语言学情态系统分析了法庭中的交叉询问,揭示了交叉询问中的人际关系。国内对律师话语的研究还包括从社会语言学的权力理论研究法庭话语中话语权力不对称等问题中提到律师,不过该研究尚未系统化,鲜少有成果。国外研究者主要侧重于律师问话的研究,将分析重点集中于律师的问话策略以及问话对当事人及证人造成的协迫性程度上,在这个层面进行研究的学者主要包括Loft us(1975)、Danet&Bogoch(1980)。笔者以目的原则和批评话语分析为理论框架,通过对律师在法庭互动中的话语进行分析和研究,揭示律师话语产生的深层原因、律师话语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启示。
Halliday认为语言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人际关系功能”(inter personal function)(1985),而目的关系就是人际功能的一个本质功能,或者说核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