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国坚
(广东省博罗中等专业学校,广东 惠州 516100)
试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叶国坚
(广东省博罗中等专业学校,广东 惠州 516100)
本文试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性质以及“归谁”所有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揭示当前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等方面问题的症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价值
我国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然而,为什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政府低价征收、超高价出让而挣取巨额差价?为什么当前农村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频发?为什么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这一系列问题产生源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不合理性,一方面农村集体对土地并不是真正的“所有”,另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实质“归谁”所有仍然界定得不够清晰。立法者和各级政府应当认真审视问题,纠正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存在问题,以让农村持续发展、社会长久稳定。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有很大差异,从所有权的权能特点和所有权的特征来看,甚至缺乏一般财产所有权应有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