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八二宪法的精神、作用与局限
刘松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今年是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回顾三十年来的历史,有许多东西可以总结,可以鉴往知来。
制定八二宪法的时候,中国刚刚渡过“文革”的劫难,处在新旧时代交相嬗变的十字路口。拿出一部什么样的宪法,体现什么样的精神,直接关系到中国发展的方向和前途。宪法修改的具体工作从1980年由胡乔木负责,到1981年由彭真负责,其间讨论的内容,差异很大,都与如何改革以及改革到什么程度这个重大问题密切相关。1982年2月17日,邓小平在与彭真、胡乔木和邓力群等谈对宪法修改草案的意见时,特别地说了一句:“新的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99页。所谓“面貌一新”,就是要体现一种改革的精神。
为什么要体现改革的精神呢?这主要是由当时的历史背景决定的。“文革”结束后,中国唯一的出路就是改革。用邓小平的话说,只有进行“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我们的事业才会有无限的希望”。〔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页。所以,形势逼人,改革要求制定一部新宪法,建立和完善一套新的制度,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打开一个新的局面。
光有时代背景还不够,在中国,还必须有历史人物的推动,改革才得以进行。幸运的是,以邓小平、叶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