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1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三个来源:一是从部分省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中提取3%。省级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征(土)地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是从中央对河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部分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三是经财政部批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对市、县征收部分,省级分成50%。
《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县水利建设基金三个来源:一是从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市、县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等。二是省级以上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按15%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三是经财政部批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扣除省级分成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