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以公安执法理念为视角

2012-08-15 00:53项金发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公安法治

项金发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南昌 330100)

论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
——以公安执法理念为视角

项金发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南昌 330100)

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是人民警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认识和体现,是依法行政、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理想和信念。其基本内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内容。公安执法应当树立忠诚的理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安执法服务大局的理念;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程序正义的执法理念。通过在民警中开展忠诚教育;法治理念教育;创新公安执法理念;消除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剔除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理念的不良影响和坚持依法办事、公平正义塑造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

警察法治;公安执法;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的含义及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的含义

理念,是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包括理论、理想、信念等在内的一个概念。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信念。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则是人民警察对什么是警察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警察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警察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的认识,是依法行政、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理想和信念。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是警察活动中法律文化的积淀、法律原则的结晶、法治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政法工作执法理念。公安警察执法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样要指导公安警察执法工作和活动,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基本内涵依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2]。当然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要根据公安执法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到公安执法实践活动中去,必须根据人民警察自身的职业、职责特点和执法特点,对之具体化。

二、公安执法应有的执法理念

(一)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理念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二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座谈时指出:“要把坚持政治建警放在公安队伍建设的首位,把忠诚作为警魂,保证公安队伍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因此,忠诚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和灵魂。当前正在进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中,各地公安机关都将忠诚作为公安民警的最核心价值观。公安队伍始终忠于党实际就是把公安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公安工作要毫不动摇坚持和接受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中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中的具体体现。

(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

2010年12月20日,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孟建柱部长首次提出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是做好公安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年11月4日至6日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在山东潍坊和济南举行。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会上强调,“既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理念。”这个理念要“成为整个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重要遵循原则”[3]。

(三)“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在公安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民警察来自于人民,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就要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实质。人民警察应该以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己任,这是人民警察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坚持执法为民必须从思想抓起,必须端正执法观念,在执法思想上进行一场革命。

(四)公平正义的理念

人民警察作为社会纠纷的处理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者、社会公正的守望者,必须把公正理念植入心中,必须出于公心而执法。否则,任何执法的不公,都将会使法律的价值受到冲击。要进一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沉下心来,深入分析和把握人民群众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

(五)公安执法服务大局的理念

公安机关要把公安执法理念贯穿到执法办案全过程,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决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倾向,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着眼,执法想到稳定,办案想到发展,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相统一。

(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和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文本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有机统一整体,坚持三个至上的统一,反对片面强调宪法法律至上。

(七)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以人为本”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是对人的价值、生存意义的关注,是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法治是这种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是人类对自身存在、价值和命运的制度安排。现代法治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基础之上的,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认可和尊重。因此,人民警察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八)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

人权是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确认。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追求的理想。正如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宣示的那样,“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我国目前已加入了20多个国际人权公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载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上升为一种国家理念。保障人权也已成为现代法治追求的最高价值。因此,公安执法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为人权救济提供畅通途径。

(九)程序正义的执法理念

法治理念的核心是宪法法律至上,而宪法法律至上的基础是法律程序优先。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是决定法治运作过程和结果有效性、稳定性的保证,也是充分展示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公安执法工作必须坚持程序正义的执法理念,以保证实体法的有效执行。

三、塑造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的途径与方法

(一)在公安民警中开展“四个忠于”教育

“四个忠于”教育即对广大民警进行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教育。简称警察忠诚教育。忠诚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核心和灵魂。人民警察价值观概括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八个字,将“忠诚”放在了首位。考察一名警察是否优秀,在所有综合素质的要求中,忠诚是第一位的。“忠诚”也是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重要内涵和要求之一。要塑造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必须在广大民警中进行忠诚教育。

(二)在公安民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公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安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发挥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要求,因此,必须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从发挥公安机关职能,推动公安工作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民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三)创新公安执法理念

公安执法理念创新包括公安行政执法理念创新、公安刑事执法理念创新以及公安管理和服务模式理念创新。

公安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要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更多地运用协商、疏导等办法解决群众的诉求、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案件的办理、事情的处理,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心、温暖,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公安行政执法领域引入协商性执法范式理念,随着中国社会利益不断多元化,贫富差距扩大,社会性剥夺显化,集体行动非理性引发社会冲突的可能性日益增大,公安机关面临的社会性冲突风险日益现实化且呈不断升级的趋势。协商性公安执法范式以其合作的特征,使纠纷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协商的基础上就案件的处理意见达成一致,从而消解社会的风险程度。公安机关必须在界定协商性公安执法范式内涵的基础上,培育公安民警协商性执法范式理念,并进一步从制度上予以完善和保障,从而充分发挥协商性执法的功能。

公安刑事执法理念创新,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打击与预防、惩治与挽救结合起来,努力化社会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如在刑事司法中,要坚决摈弃有罪推定思想,树立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思想,对轻微刑事案件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等。

在公安警战实务中以公安管理和服务模式创新理念为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对公安管理和服务模式有不少的创新,如:公安刑事执法中“四战合一”技战法,构建打击刑事犯罪新机制。积极构建刑侦、刑事技术、技侦、网侦“四位一体”的侦查破案新机制,在提高攻坚克难能力上狠下工夫,打好“合成战”。在工作实践中,“四战合一”新战法取得了显著战果。又比如:创建互联网一体化管控模式,构建虚拟社会管理新机制。积极探索虚拟社会综合管控机制,着力提高网上发现、控制、处置能力。健全了网上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了网上网下综合打防机制和健全了网上舆情引导处置机制。

(四)公安执法坚决消除法律工具主义思想

“法律工具主义”是人治思想的体现。任何物品,只要成为工具,就要为操纵者服务。公安执法如果是以“法律工具主义”为前提,那么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击坏人”,会认为,“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难免”。公安执法如果是以“法律工具主义”为前提,想到的是惩罚,而不是正义,从而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使人们丧失了对具体行为的正义追求。而正义无法在行为中实现的时候,追求正义的动力就可能会转化成对身份标签的追求。当法律作为工具使用时,警察就不会把法律当成最权威和最庄严的准则来遵循。

法律是工具的观念往往会使警察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百姓的,执法是警察说了算,合法不合法都在警察的一念之间。这将难以使公民对法律建立起信任感,并可能造成整个社会普遍的轻法状态,并进而成为法治发展的障碍。

(五)剔除传统法律文化对公安执法理念的不良影响

法律文化是隐在法律背后无形的、具有先导性、支撑性的力量。当代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缺乏的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建设。由此也导致了人民警察执法理念的落后。所以,要重塑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就必须剔除传统法律文化对公安执法理念的不良影响。传统法律文化对公安执法理念的不良影响主要是:1.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传统中国社会是以长幼尊卑为秩序结构的宝塔形等级社会。在政权架构中,皇权拥有至高地位。在这种背景下,凸显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强调的是国家利益至上,从而否定了个人作为社会主体的地位和价值。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影响着警察的执法理念,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2.等级法律文化制度的影响。我国传统法律理论上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点,但事实上实行的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制度,从而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事实不平等。这种影响是贯彻现代法治平等原则的重要羁绊,必须坚决剔除。3.偏颇的“以人为本”思想的影响。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并不缺乏人本思想。但它更多强调和弘扬的是个人道德修养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彰显的是人的社会性和群体性,而缺乏对个体价值的关注。从而造成了公安执法理论中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重德轻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六)公安执法坚持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法律权威是法律应该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坚持和维护法律权威,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公安执法要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做到:

1.职权由法定。即公安执法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执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2.有权必有责。即警察行使权力时必须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有权不行使或行使不到位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执法理念,既要慎用权力,还要用好权力。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执法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安执法权的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只有当包括警察在内的一切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的时候,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七)公安执法坚持公平正义

法律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公安执法工作既是社会公正的表现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防线。为此,公安执法工作必须做到:

1.追求合法合理并做到理性。合法就是要求一切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了解法律规定,又要准确把握其深刻内涵、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为此,一方面,警察在执法中所采取的措施、做出的决定要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要尽量减少自由裁量中的任意性,防止滥用职权和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办理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必要、适度、比例相称的原则,做到同样情形同样处理。

2.保证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没有平等对待,正义便会成为空谈。为此,必须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法律待遇的特权做法。坚持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提供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尤其是不能对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待遇。

3.做到程序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在现代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法治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要实现实体公正、防止权力滥用,必须规范公安执法行为,坚持实体与程序公正并重。

[1]吕绍忠等.中外警察法治若干问题比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7.

[2]吕绍忠等.中外警察法治若干问题比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8.

[3]孟建柱.既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N]法制日报,2010-11-08.

Socialist Concept on Rule of Law in Policing

XIANG Jin-fa
(Jiangxi Police College,Nanchang Jiangxi 330100)

The socialist idea of the rule of law in policing is the recognition and embodiment of socialist concept on rule of law by the police who firmly administrate by law,operate for the public,enforce the law for the masses,respect the law,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legal practices.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should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loyalty,rationality,moderation,civilization,and standardization,etc.All these concepts of rule of law can be established among the police by providing training on loyalty and education on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in policing;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Basic connotation

D616

A

1008-2433(2012)03-0031-04

2012-02-28

项金发(1962—),男,江西靖安人,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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