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奏谳书》案例二一的特征

2012-08-15 00:47欧扬
关键词:廷尉文书案例

欧扬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论《奏谳书》案例二一的特征

欧扬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案例二一于《奏谳书》22个案例中相当独特,该案例与两个“东周案例”同为一类。通过与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的类比,该案例文本的秦汉文书传统具有与文学艺术创作相结合的特征。这个案例文本包含的法律、文书和文学等诸多内涵,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发掘。

张家山汉简;法律简帛;奏谳书

一、案例二一与东周两案例的关系

(一)正文开始部分

《奏谳书》案例一九、二〇、二一,都以列举相关法律令条文开始,以下列举这三个案例的开始部分。案例一九:“●異時衞法曰:为君、夫人治食不谨,罪死。”案例二〇:“●異時魯法:盜一錢到廿,罰金一兩;過廿到百,罰金二兩;過百到二百,為白徒;過二百到千,完為倡。又曰:諸以縣官事訑其上者,以白徒罪論之。有白徒罪二者,加其罪一等。白徒者,當今隸臣妾;倡,當城旦。”案例二一:“故律曰:死夫(?)以男為後。無男以父母,無父母以妻,無妻以子女為後。律曰:諸有縣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歸寧卅日;大父母、同產十五日。敖悍,完為城旦舂,鐵颣其足,輸巴縣鹽。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城旦舂。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奸者,耐為隸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以上各案例开头部分列举的条文在各自的案例文本都涉及了。其中案例一九涉及一个衞法的法律条文,案例二〇涉及“盗”、“諸以縣官事訑其上”和“有白徒罪二者”3个法条,并附加了对法条里两个名词的解释。案例二一列举的诸多条文在后文的议罪程序中都有引用。

邢義田注意到案例二一的起首,邢统计《奏谳书》有4个案例在起首没有邢所谓“墨点”,此案例居其一。其他3个起首无“墨点”案例之起首是文书固定格式,而此案例以律条开始,相当特殊。邢断定:“此简简端残损,‘故律’前有缺简。‘故’解释为‘因而’,‘故律’并非此案例的首简。”[1]对邢的观点,有两点需说明,首先正如邢所说,图版第一八〇简之上编线以上全部残缺,编线之上有无案例起首符存疑,邢将案例二一与没有案例起首符的案例进行对比讨论,应该说存在一些疑问。其次是邢是以奏谳书大多数案例的正文起首格式与案例二一的起首比较,而本文认为这正是案例二一的特殊之处,这一特殊之处与东周两案例同,不是孤立的一例。

(二)正文隐去文书格式

这三个案例在《奏谳书》是属于特殊的一类。其他案例虽然在格式和篇幅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都为原始文书的汇编整理,编辑完成的奏谳书案例文本依然是案例的形式。而这三个案例虽然同样是取材于案例的原始文书,但在编辑加工后形成的最终文本与《奏谳书》其他案例文本迥然不同。

此三案例正文看不出原始的文书格式了,也没有了文书之间的分隔符号。观图版,这三案例正文找不到文书起首符“·”。正文的分段情况,案例二一以第一八九简顶部上编线之上的“●”符号为界,分为两部分,而两个东周案例正文都没有分隔。另在案例二二的图版也找不到文书起首符,但从正文可以明显看出文书之间的界限,这一点与此处论述的三案例不同。

(三)对话体例

此三案例正文存在对话的形式,这与其他案例文书格式截然不同。案例一九是史猷与衞君的对话,案例二〇是柳下季与魯君的对话,而案例二一在第一八九简后的部分是廷史申与廷尉等的对话。其他案例是文书的汇编,没有见到人物之间的对话记录,只有文书。值得注意的是,构成其他案例的部分司法文书是以文字来记录口述的内容。此处讨论的三案例编辑者从固定了口头表达的文书出发,重新创作了人物之间的对话情景。三案例的编辑历程,经历了口头表达到书面文书,再加工回归到对话场景的过程。

(四)逻辑演进的方式

此三案例与其他案例的内在逻辑演进不同。其他案例是相对固定的告劾、讯诘、诊问、鞠、当、疑案奏谳、报格式,一个案件从告劾罪人经过各种程序,写作相应的文书,一直到对罪人判处刑罚,是案件按程序一步一步进行的逻辑演进。而此三案例特殊在案例正文起首列举案件涉及的法律令条文,作为给定的法律条件。然后叙述案件的事实,作为给定的事实条件。案例的主人公从这两个条件出发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其中案例一九的主人公是通过“诊视”等侦查活动推断出案情,文本着重点在“诊视”的过程和分析推理案情,案情清楚后的定罪量刑显而易见。而案例二〇和案例二一的案情已给定,人物根据给定的若干律条,结合案情进行逻辑推理,得出定罪量刑的意见。可见以上三案例,有一种逻辑学上从大前提、小前提进而得出结论的模式。

根据以上的讨论,本文认为案例二一是和案例一九、案例二〇同属于一类案例,在《奏谳书》22个案例中,这三个案例是独立的一个大类。本文推测,这三案例于同一时代编辑。虽然案例记录的案件发生的年代相隔很远,但关于案例分类不能仅按照案件时代,更要根据文本结构和行文风格来综合考虑。《奏谳书》22个案例,李学勤和彭浩先生就介绍为大致按照案例时代的前后来编排,大致年代晚的在前,年代近的在后[2]。而本文讨论的三案例,两个东周,案例二一的年代是秦是汉学界有不同意见。蔡万进认为《奏谳书》22个案例大致按年代顺序排列,尤其是汉初案例按年代排列规律明显,但“秦始皇纪年的诸案例文书,并未完全按照年代早晚顺序排列,其前后还夹杂有据考为东周和汉初三则案例记述”[4]。笔者认为,《奏谳书》案例排序是因为类型编排在一起,例如案例六到案例十三属于同一类型所以编排在一起。同样案例一九、案例二〇、案例二一属于同类,所以编排在一起。

二、案例二一与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

(一)《志怪故事》与文书

放马滩秦简一篇《志怪故事》,曾题名《墓主记》,根据李学勤意见改题现名。2009年8月中华书局《天水放马滩秦墓竹简》,公布了放马滩秦简全部图版,包括《志怪故事》。以下引用李零修订的释文:

八年八月己巳,邽丞赤敢谒御史:“大梁人王里樊野曰丹,葬为七年。丹矢伤人垣雍里中,因自刺,弃之于市三日,葬之垣雍南门外。”

三年,丹而复生。丹所以得复生者,吾犀武舍人论其舍人尚(掌)命者以丹未当死,因告司命史公孙强,因令白狗穴,屈(掘)出丹,立墓上三日,因与司命史公孙强北(背)出赵氏,之北地相丘之上。盈四年,乃闻犬(吠)鸡鸣而人食,其状类益(缢),少糜(眉),墨,四支(肢)不用。

丹言曰:死者不欲多衣。死人以白茅为富,其鬼胜于它而富。

丹言曰:祠墓者毋敢嗀=(拘拘),鬼去敬(迳)走。已,收腏(餟)而(罄)之。如此,鬼终身不食殹。

丹:日者〔天〕殹,辰者地殹,星者游变殹。得〔□□〕贵,受武者富。得游变者,其为事成。三游变会□。

丹言:祠者必谨骚(扫)除,毋以淘海祠所,毋以羹沃腏(餟)上,鬼弗食殹[5]。

《志怪故事》叙述了“丹”受弃市死刑而复生的故事。特点:第一,死而复生荒诞无稽,类似小说。第二,全篇格式为“邽丞赤敢谒御史”的上呈文书,文书格式明显,尤其是开始部分的年月日、某“敢谒”某,与《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以及《居延汉简》的相关文书开首格式吻合。

结合其特征,可以说这是一篇以秦汉官府文书为格式的虚构类文本。这也是李学勤提出改篇名为《志怪故事》的原因。李学勤是以中国古代小说发展史的角度看待《志怪故事》的题名问题[6]。

(二)案例二一与相关文书

前文已经讨论过案例二一属于《奏谳书》特殊的一类,其对话体例和逻辑演进具有特点。现在从官僚文书文化这个角度再分析案例二一的文本,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案例二一文本是对原始司法文书编辑加工后的产物。对案例二一文本划分如下:

第一部分:故律曰:死夫(?)以男為後。無男以父母,無父母以妻,無妻以子女為後。律曰:諸有縣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歸寧卅日;大父母、同產十五日。敖悍,完為城旦舂,鐵颣其足,輸巴縣鹽。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城旦舂。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奸者,耐為隸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

第二部分:今杜滹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喪棺在堂上,未葬,與丁母素夜喪,環棺而哭,甲與男子丙偕之棺後內中和奸。明旦,素告甲吏,吏捕得甲,疑甲罪。

第四部分:當之,妻尊夫,當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與男子和奸喪旁,致次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雖弗案校上,甲當完為舂。告杜論甲。

第五部分:今廷史申徭使而後來,非廷尉當。議曰:當非是。律曰:不孝棄市。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吏且何以論子?廷尉等曰:當棄市。又曰:有死父,不祠其家三日,子當何論?廷尉等曰:不當論。有子不聽生父教,誰與不聽死父教罪重,等曰:不聽死父教,無罪。又曰:夫生而自嫁,罪誰與夫死而自嫁罪重?廷尉等曰:夫生而自嫁,及娶者,皆黥為城旦舂。夫死而妻自嫁,娶者無罪。又曰:欺生夫,誰與欺死夫罪重?等曰:欺死夫無論。又曰:夫為吏居官,妻居家,日與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校]之,何論?等等曰:不當論。曰:廷尉、史議皆以欺死父罪輕於侵欺生父,侵生夫罪重于侵欺死夫,[今甲夫死不悲哀]與男子奸棺喪旁,捕者弗案校上,獨完為舂,不亦重乎?等曰:誠失之。

第一部分是列举律条,作为案例文本中分析推理适用法律的依据,如前所述。

第二部分格式类似于《奏谳书》案例六到案例十三这一类案例的上半部分,可见《奏谳书》案例六:“●汉中守谳:公大夫昌笞奴相如,以辜死,先自告。相如故民,当免作少府,昌与相如约,弗免,已狱治不当为昌错告不孝,疑罪。·廷报:错告,当治。”案例二一的这第二部分的格式、内容乃至篇幅都与案例六“谳书”类似,可推测为同类文书,即下级司法机构遇定罪量刑的疑案,而向上级发出的“谳书”之简略版。在案例二一,由于廷尉府收到“谳书”,由此诸吏对定罪量刑问题展开了“议”和“当”。

第三部分是廷尉府三十人开始对此案进行“议当”,经过一定的讨论,“议”的意见统一,而形成的固定记录已经统一的议罪意见的“议”文书。

第四部分是在“议”文书固定了统一意见以后的“当”文书,明确了甲的行为触犯的具体律条规定的具体罪名,并根据律条内容得出定罪量刑结论。“议”、“当”文书已经具备,于是廷尉府作“廷报”文书,“廷报”文书在抄录“议”、“当”文书后,加了一句“告杜論甲”,为“廷报”下行文书的标志。类似前举例案例六的“·廷报:错告,当治”,或案例八的相关部分:“·廷报:有当赎耐。”由于“当”文书已经明确适用的律条和最终刑罚,所以案例二一在“告杜論甲”后就不必赘述。

第五部分取材廷史申对此案的议罪意见文书。如前述,由于编辑者在原有文书基础上的加工创作,此部分呈现出鲜活的人物对话体例,有深刻的逻辑思辨性。但其文学性和逻辑性等特征,最终还是落实在议罪意见这一框架内。

三、案例二一与《管锥编》文艺评论

钱锺书《管锥编》关于《春秋左传·襄公四年》的一则,评述了《左传》描绘人物对话的高超艺术。钱锺书举了《左传》的两个例子,《左传·襄公四年》:“(晉侯欲伐戎狄),魏絳曰:‘……獲戎失華,無乃不可乎?夏訓有之曰:有窮后羿——’公曰:‘后羿何如?’對曰:‘昔有夏之方衰也,后羿自鉏遷於窮石’。”另,《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崔杼)盟國人於大宫,曰:‘所不與崔慶者——’晏子仰天歎曰:‘嬰所不惟忠於君、利社稷者是與,有如上帝!’乃歃。”根据杜预的注解:“盟書云:‘所不與崔慶者,有如上帝!’讀書未終,晏子抄答,易其詞,因自歃。”钱锺书赞同这种解释,也就是崔杼念盟书,尚未读完,中途被晏子打断。钱指出前例同样是晋侯打断了魏绛的话。钱认为:“吾國古籍記言,語中斷而脈遙承之例莫早於此。”[7]

钱锺书评述的这两则《左传》,其叙述对话的高超艺术体现在一方语言未尽而另一方打断。这种方式加强了文学艺术性,使得对话更显真实,气氛尤其浓烈,加强了不同人物之间的冲突,而人物特点更为鲜明。

案例二一描摹对话的艺术与上述钱评述的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案例二一没有人物打断对方的对话,但廷史申与廷尉等的对话,是申主动将自己的意见以问答体的形式表达出来。其文学成就,讨论如下:

第一,一问一答的模式同样是双向交流的对话,与打断模式的效果类似。而且案例二一的一问一答,并非回答方只回答“是”、“否”的唯唯诺诺。而是有根据问题内容和给定律条作出的合理结论。是一种双向交流,而不是一方灌输而另一方答“是”、“否”。

第二,一问一答的模式有思维逐步演进的效果。在每个问题提出后,读者可以根据问题和前文给定律条作出自己的思考。然后读者看到廷尉等的回答就会予以接受。如果这一整段议罪意见是平铺直叙,不是问答体,那么读者阅读时跟进申的逻辑就会较为吃力。一问一答,一次问题就是登上一级台阶。到最后看到申的结论也就不显得突然。

第三,一问一答的模式,文学效果明显。申与廷尉等两方的议论场景,如临其境。读者与廷尉等人一起在申的问题下,进行思考和回应。问答的演进过程具有吸引力,而申的定罪结论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完全符合法律和逻辑,令读者不禁拍案叫好。

综上所述,《奏谳书》案例二一是一个特殊的案例。这个案例文本包含的法律、文书和文学等诸多内涵,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发掘。

[1]彭浩,陈伟,等.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375.

[2]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下)[J].文物,1995,(3).

[3]彭浩.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J].文物,1995,(3).

[4]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40.

[5]李零.秦简的定名与分类[EB/OL].人文与社会,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3031,last visited at 2012-02-17.

[6]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J].文物,1990,(4).

[7]钱钟书.管锥篇[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346.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Zouyanshu’s 21th Case

OU Yang

The 21th legal case of the Zouyanshu is regarded as a spercial one.The 21th case is the same kind of case with so-called two East Zhou cases.Compared with a Qin Dynasty’s written text called Ghost Story uncovered in Fangmantan,the 21th case’s text shows the combination between the bureaucrati Cpaperwork tradition of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and the literary creation.The legal meaning and literary meaning of the case is necessary to be investigated by further reserch.

Han bamboo slips from Zhang jiashan;bamboo slips of justice;the Zouyanshu

DF09

A

1008-7966(2012)02-0138-03

2012-01-22

欧扬(1984-),男,上海人,2009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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