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小海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之评析及其再完善
——以《刑法修正案(八)》为样本
俞小海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罚金刑、自由刑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增加犯罪情节要件和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从而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使得刑法对食品安全之保护更为严密和全面。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原有食品安全犯罪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监管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决定了本次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的合理性。在司法中,需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罚金刑数额及其计算标准和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进行重新解释。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特点和国外相关立法例,应从增设行为犯、过失犯和资格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食品安全;刑法修正;行为犯;过失犯;资格刑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近年来,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屡屡曝光,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现。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威胁。可以说,食品安全已成为当前人们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理应在保护食品安全上及时跟进。为此,《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着眼于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现实需要对原有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