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崔春芳 乔涵
(包头市土地储备中心内蒙古·包头)
目前,我国土地财政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率很大,而且在逐年上升。在很多地方,第二财政早已超过正常意义上的依靠税收和公债所取得的财政收入。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在“土地财政”上,一些地方政府最核心的做法是土地整理,就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把集体所有或其他用途的土地整合后,进行招标拍卖,价格就会翻几番。虽然土地财政收入可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难,但却违背了客观的土地定价方法,不是长久之计。
土地资源的价格可以分为使用权价格和所有权价格,前者即为地租。马克思基于对地租质与量两个方面分析,将地租分为质的方面的绝对地租和量的方面的级差地租两种形式。绝对地租是指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其实是农产品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以上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即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地租。级差地租是指租佃较好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向大土地所有者缴纳的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是由优等地和中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按劣等地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决定的。绝对地租是优、中、劣各类土地必须交纳的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