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帅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2249)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收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单位工作,由派遣方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而要派方则提供劳动条件,对劳动者行使指挥权和管理权。
我国的劳务派遣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当时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开始向外国使领馆及外国公司驻华机构派遣中方雇员。此后,各地纷纷成立外企服务机构向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外资企业输送中国劳动力。在中国,一方面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投资,另一方面,内地的劳务派遣业务迅猛发展。据中国外企服务行业统计,中国内地外企雇员人数在2005年年末达到50万人。根据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的调查,2004年上海人才中介行业派遣业务增长率平均为30%左右,最好的达到100%以上,被派遣的雇员总数为21万人。
促进劳务派遣如此蓬勃发展的主要原因还在于经济上的因素:企业一方面能通过劳动派遣的方式逃避同工同酬的义务以降低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利用了我国当下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通过社保标准的地域性差异,降低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的成本。此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也减少了用工单位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劳动者的日常管理等义务,使其避免直接与被聘用人员在劳动关系上产生纠纷,并借此规避劳动法上规定的雇主责任,满足企业用人弹性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