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泽,刘秀清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在城市化不断加快的进程中,“失地农民”成为与之紧密相连的一类特殊群体。城市化作为社会发展的趋势,其本身就是将乡镇和农村进行城市化的改造,因此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是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重要推动力[1]。然而,“失地农民”在享受失地后有限经济补偿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个更为重要的现实——养老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从2004年起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农村社保报告,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有29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有1 300多万失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或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河北省也出台了《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今后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资金按个人缴纳30%、集体补助40%、政府承担30%的原则筹集。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参保农民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使得社会保障并没有到位,还有很多失地农民并没有参加社会保障,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一个稳定而完善的养老制度无疑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过程出现的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