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普
(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随着汽车消费的日益增多,机动车停泊问题日益凸显。而泊车服务中发生车辆被第三人盗窃、损毁等纠纷是近年来新发生的法律纠纷,且呈不断上升趋势。车主在接受泊车服务时因车辆丢失、被盗、损坏等遭受损失时,难以找到或找不到侵权人时,通常会向经营者请求赔偿损失。由于我国对泊车服务时车辆遭受损害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致使司法实践极不统一,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亦不利于车主和经营者权利的保护。本文主要通过以泊车服务的经营者主体为标准,分为消费附带型、物业管理型、专业停车场型等三种类型的泊车服务纠纷,并结合司法实务案例,分别探讨其法律关系的认定规则,以明确泊车服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我国的泊车服务纠纷并无专门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主要适用《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侵权责任法》中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等法律。当前一些关于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规定中对泊车服务纠纷的处理有所涉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一般均规定:停车场经营者违反该行政规定,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