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卫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 西安 71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共同组成了我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支架性法律,其颁布实施对于行政法体系的完善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税务部门行政强制的立法和实践都早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进程,1986年的税收征管立法中就规定了税务行政强制,并在之后经过1992年和2001年的两次立法修订,目前已经形成了税务行政强制制度体系。但是,《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制度之间的差异将使税务行政强制制度面临新的改革,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供商榷。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已经对目前的税收执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主要是:
现行税务行政强制制度主要由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两个方面构成,之所以在立法上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源于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发展。我国早期的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强制就是行政强制执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两个法律概念,从而使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观点成为了主流的观点。但是,行政强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在税务行政强制制度的立法中,就将实质上属于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税务行政强制统一规定在相关的法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