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萍,任 强,尉江玉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深圳大学人力资源部,广东 深圳 518060;
3.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 南昌 330029)
2005年,南京市发生了一起保姆及雇主间权利纠纷的案件①,保姆和雇主因煤气中毒死亡,两方亲属都认为对方要承担责任,在这则判决中,法院最终否认了保姆与雇主之间的民事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并以消费服务合同定论,引起了诸多争议。
随着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家政服务行业成为我国社会发展新时期的“朝阳行业”,一方面它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了保姆、护理、保洁、维修、家教、物流配送、家庭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它也成为吸纳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的一个重要领域。目前我国有大约2000万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然而家政服务工作的劳动属性却一直无明确定性,家政工人不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劳动者,加之传统社会观念限制,使其备受社会歧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0年9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政策措施,会上强调了家政服务业对就业和民生的重要性,并且为了发展家政服务业,制定了五大措施,其目的是使之正规化、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其中提及的第四个措施即明确需“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家政服务机构、家庭和家政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家政工劳动报酬和休息权益”。法律作为公民权益保障的最坚实防线,决不可忽视家政工人这一群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