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互助养老研究

2012-08-15 00:50赵志强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9期
关键词:空巢集体经济河北

□文/赵志强

(石家庄学院 河北·石家庄)

近年来,河北省农村出现了互助养老的新形式,是对传统养老模式的一种突破。互助养老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因此,需要认清互助养老的内部情况和外部运行环境,从而找到一条真正适合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道路。本文利用SWOT分析方法,对互助养老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进行考察,分析互助养老形式自身的优势、劣势和外部的机会、威胁,并提出促进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对策。

一、河北农村互助养老新形式的出现

如何破解农村社会养老服务难题,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邯郸市肥乡县前屯村从2008年开始,创造性地成立了“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农村互助幸福院,走出了一条具有乡土特色的农村养老新路子,成为河北破解农村社会养老难题的一个尝试。2010年河北决定在全省广泛开展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活动,明确提出2011年全省要力争20%的村要完成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任务,到“十二五”末,全省实现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覆盖的目标。

二、河北农村互助养老SWOT分析

(一)河北农村互助养老优势(S)分析

1、农村互助养老成本低、农民养老负担轻。农村互助养老可以充分发掘本村内的养老资源,实现养老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合理利用。一方面农村互助养老不需要兴建大量的房舍,可以充分利用村里原有的空置房舍兴办互助幸福院,这样成本自然会降低;另一方面农村互助养老也不需要工作人员,入住的老人实行互助养老。

2、农村互助养老可以提供更多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农村互助养老不会改变老人生活的人文背景,互相照料关怀,不会感到孤独和寂寞,空巢老人更容易接受互相提供的养老服务。

3、农村互助养老形式多样。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农村空巢老人对养老服务需求的不同,农村互助养老可以分为福利型、补贴型、互助型。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村可以是完全福利型的;村里集体经济较好,可以在设施和生活上给予补贴;集体经济薄弱,主要靠自助互助、集资和政府支持实行互助养老。

(二)劣势(W)分析

1、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缺少足够的资金支持。从目前河北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状况来看,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建设主要依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村民集资,来自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不足。对于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来说还能维持,但对于集体经济较差、农民自身比较贫穷的农村来说,建设和维持资金压力可想而知。

2、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水平较低。农村互助养老是依赖入住互助养老幸福院的老人之间的互助服务,这些人几乎没有养老服务的培训,缺乏基本的服务技能,只能提供日常的吃住服务,对于老人疾病护理和精神慰藉知识也完全没有,因此养老服务的水平是最低层次的。

(三)河北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机遇(O)分析

1、农村空巢老人增多带来需求的扩大。随着青壮年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的空巢老人日益增加。河北省人口老龄化日趋加剧,2010年底全省老人总数达到1,003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4.1%,并且正在以每年3%的速度快速增长,预计到2015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1,12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5.5%,其中65%的老年人口生活在农村。一项由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完成的调查表明,我国农村有10.2%的老人感到不幸福,有35.1%的老人经常感到孤独,69%的空巢老人感到孤独和寂寞,由此可见农村互助养老的需求与日俱增。

2、河北省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作为农村互助幸福院养老新形式的创新地,河北省各级政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2010年制定了《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广泛开展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活动,明确提出2011年全省要力争20%的村要完成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任务,到“十二五”末,全省实现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覆盖的目标。各级政府已经积极行动起来,按照计划稳步推进。

(四)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威胁(T)分析

1、社会认同度不够。农村互助养老是个新鲜事物,规模不大,条件有限,短时间内农民的认可程度不够;再加上农村养儿防老的观念,儿女们把老人送入互助幸福院会觉得面子上过不去,老人也有类似的感受。如果社会认同度不够,入住老人少,则互助幸福院的存在价值会受到质疑。

2、互助幸福院的管理问题。现在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入住老人自治管理,一般由村干部兼任院长,推选一位老人负责院内日常事务管理,老人互助养老。由于老人们由家庭生活一下子进入集体生活,难免有所不适应,互相之间难免有摩擦。这对于幸福院的管理也是一个挑战。

3、互助幸福院发生意外的责任问题。互助幸福院内入住的老人,在生活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意外,对于发生意外带来的伤害应负责任问题,如何认定、如何履责,确实是个难题。目前各地在入院前要和老人及其子女签订意外伤害由老人和其子女完全承担责任的协议。这种协议对于习惯上能够明确责任的问题尚可自行解决,但对于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伤害,则难以认定,这也是需要提前研究的问题。

三、支持农村互助养老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给予更多的关注。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不能只停留在政策的制定层面上,更应该严格落实执行,使互助养老能真正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对扶持政策如何执行要有具有可行性的执行标准和操作办法,避免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政策过于笼统而导致的互相推诿现象。在目前由村集体主办的基础上,政府要逐渐增加投入,逐步向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过渡。

(二)努力办好互助幸福院,增强农民的认同度。一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幸福院的基础设施,把幸福院建设成真正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幸福家园;二是把互助幸福院建设与农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相结合,强化医疗跟踪服务,实现农村医、养结合;三是把互助幸福院建设与老年服务站建设相结合。由民政所、司法所、派出所和民间调解等机构组织综合成立农村老年服务站,与农村互助幸福院有机结合,免费为老人提供司法援助,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通过这些措施使入院老人度过一个衣食无忧,健康、幸福的晚年。

[1]李明顺.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存在问题与对策[J].理论前沿,2009.11.

[2]刘美萍.社区养老:农村空巢老人养老的主导模式[J].行政与法,2010.1.

[3]田宝贵.农村社区养老模式的构建研究[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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